Page 77 - 巴西
P. 77

投資法規及程序






                    (二)公司法

                                巴西企業之組成依法有許多型態,但鑒於有限責任之好處,營利事業


                           絕大多數分屬有限公司(LTDA)或股份有限公司(S/A)。此兩種公司型
                           態和我公司法上之規定,大致相同,惟須注意下列事項:


                           1、有限公司(LTDA)

                              (1)有限公司至少應有2人以上出資組成,出資人毋須為巴西籍,甚至

                                    毋須在巴西居住。


                              (2)出資人之出資額僅登載於公司章程,不另發給股單或其他證明。

                                    出資額得分期繳納,出資額未繳足前,出資人應就公司資本總額

                                    負連帶責任。出資額繳足後,出資人對公司之責任則以其出資額

                                    為限。

                              (3)有限公司得由任一(或數)出資人出任執行業務之董事並對外代


                                    表公司,或得委任第3人出任之。若執行業務之董事為法人或為居

                                    住在國外之自然人,則應委託居住在巴西之自然人代理之。

                           2、股份有限公司(S/A)

                              (1)股份有限公司至少應有股東2人以上,毋需為巴西籍,甚至毋需在

                                    巴西居住。資本總額經繳納10%以上並存於銀行時即可辦理公司


                                    登記。

                              (2)董事會至少應有董事兩名,得由股東或非股東出任之,但董事應

                                    於巴西境內設有居所。董事應由股東常(大)會選任之,任期3

                                    年。

                              (3)監察人得設3-5人並應有等額之候補人。監察人得由股東或非股東


                                    擔任並由股東常(大)會選任之。

                              (4)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各類財務報表均應由巴西證期會認許合

                                    格之會計師(或公司)簽證並公布之。至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67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