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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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投資環境簡介







                                12月11日實施之著作權法(第5988號法);1984年10月為保護本國資

                                訊巿場所實施之資訊工業法(第7232號法,嗣後因該法延滯巴西資訊


                                工業之發展,於1991年l0月24日公布第8248號法,大幅修正對外人、
                                外資之歧視性待遇。)及1987年12月18日實施之電腦軟體法(第7646


                                號法)等。

                                     有關執行上述各法之行政機關為:經濟部國家工業產權局

                                (INPI);著作權委員會資訊中心;資訊工業及自動化委員會祕書處

                                (SEPIN)等。


                           2、各項智慧財產權簡述

                              (1)專利

                                        巴西之專利與我國相同,得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新式

                                    樣專利等3種。發明專利之保護自申請日起算為期20年;而新型、


                                    新式樣之專利權則為15年。

                                        外國申請人就相同之發明專利,有自其在外國第1次提出申請

                                    之次日起12個月之優先權;而新型、新式樣之優先權則為6個月。

                                        專利權有下列情事之1者,其權利當然消滅:

                                A.  自專利權核發之日起4年內未從事商業用途者。


                                B.  其商業用途連續中斷達2年以上者。

                                C.  未向INPI繳納專利年費者。

                                D.  專利權人明示拋棄其權利者。

                                E.  經行政或司法機關撤銷者。

                              (2)商標


                                        無論是本國或外國商標(巴西商標1詞,包括我國商標及標章

                                    兩概念,同下。)均得在巴西申請註冊,而只有已註冊之商標,

                                    始能享有專用權並受到應有之保護。縱然是世界知名品牌,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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