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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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在巴西註冊,也不得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或請求損害賠償。

                                        商標專用期間為10年,得申請延展,每次延展以10年為限。


                                    外國商標申請註冊之優先權為6個月。商標專用權僅以獲准註冊

                                    時,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為範圍。然商標若自註冊之日起2年內未

                                    使用或期間連續中斷2年未使用者,其專用權消滅。

                              (3)著作權

                                        著作權人得為自然人或法人,得為巴西人或外國人。著作權


                                    採任意登記主義;但依法登記者較易獲得應有之保護。受理登記

                                    之機關為:著作權委員會資料中心、國家圖書館、里約聯邦大學

                                    音樂學院、里約聯邦大學美術學院、國家電影協會或工程、建築

                                    及農藝委員會等。

                              (4)技術移轉契約之審察


                                        技術移轉契約之行政審察,係巴西長期以來所實施之1項行政

                                    措施,其目的在審察引進巴西之外國科技是否為巴西所需或所

                                    無;有無引進之必要;權利金之給付是否合宜等。鑒於此1干涉契

                                    約自由之行政措施實施以來產生諸多困擾,也阻礙外國科技移入

                                    巴西之速度。1990年初期巴西採取對外開放之政策後,INPI先後


                                    於1991年及1993年大幅修訂審察規定及審察程序,刪除許多依法

                                    應列於移轉契約之強制及禁止規定,俾便當事人有更多之契約自

                                    由。此外並明文規定,契約送審後30日內,如仍未接獲INPI之審

                                    核通知時,視同審察已獲核准,以加快審察腳步。

                                        所謂技術移轉契約至少包括:授權使用專利、商標之契約、


                                    非工業財產權保護標的之技術移轉契約、及各項專業技術、知

                                    識、方法、研究之移轉使用等。只有獲得INPI審察通過之契約,

                                    才准向中央銀行辦理外資登記、匯出各項權利金、或將權利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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