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 - 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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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8)不遵守紀律。

                             (9)曠職。

                             (10)非屬正當防衛的情況下,有傷害或損害他人身體或名譽的行為。

                             (11)經常賭博。


                                     員工倘因上述正當理由遭解僱,將僅能支領應有之薪資、按比例

                                核計之休假薪資及休假獎金。

                           2、無正當理由之解僱


                                     不具上述理由之解僱,謂之無正當理由之解僱,雇主除應於30天

                                前告知員工外,尚應支付:

                              (1)應有之薪資。

                              (2)依比例核計之第13月薪(以員工上月領取的薪資核計)。

                              (3)依比例核計之應休假薪資及休假獎金。


                              (4)應休未休之雙倍未休假獎金。

                              (5)員工累計提存就業保證基金總數50%之遣散費。

                           3、辭職

                                     員工如自願離職時,雇主應支付無正當理由解僱員工時,所應支

                                付之所有費用,但提存就業保證基金總數50%之遣散費除外。


                                     員工如工作滿1年以上而當事人欲終止僱傭契約時,雙方應前往

                                相關工會公證,公證人較易偏袒勞方。倘該員工屬主管人員,尚得採

                                取諸如終止委任或代理等行為。鑒於解僱具正當理由與否對員工權益

                                有很大影響,而部分條列之正當理由解釋空間頗為寬廣,因此容易引

                                起糾紛。巴西聯邦政府設有勞工專業法院,專門受理勞資案件。


                           4、其他相關資訊

                              (1)外國勞工 –  巴西政府與其他國家相同,保護國內勞工,採用2/3

                                    定律,即超過3個雇員之公司,2/3必須為巴西人,該規定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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