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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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投資環境簡介






                                        雇員可於預產期前11週起任何時間開始請休產假,惟必須在

                                    預產期前15週之前告知雇主請產假之意願,倘有意更改,須給雇

                                    主至少28天之事先通知。

                              (2)強制產假(compulsory maternity leave):


                                        雇員於產後必須請休兩週之強制產假,這段期間雇主不得讓

                                    雇員前來上班。

                              (3)普通產假(ordinary maternity leave):


                                        雇主必須依照法定產假薪給支薪予雇員。雇員必須在預產期

                                    前15週之前,連續工作長達26週才具備領取「法定產假支薪」

                                    (Statutory Maternity Pay, SMP)之資格,最多可請領39週。依據

                                    「法定產假支薪」(Statutory Maternity Pay, SMP)之標準,前6週

                                    為稅前週薪之90%,接下來的33週則根據「產假支付標準」


                                    (standard rate SMP)來支付,取151.97英鎊或90%稅前週薪之較

                                    低者。

                              (4)額外產假(additional maternity leave):

                                        預產期前14週之前已服務滿26週以上者,得另休額外產假。

                                    額外產假自普通產假結束時開始,最長可達26週。請額外產假


                                    者,倘有意提前恢復上班,須給予雇主至少28天之事先通知。雇

                                    員請休額外產假期間,雇主無須支付薪資費用。

                              (5)男方產假(paternity leave):

                                        男方在嬰兒出生前15週時或在收到通知確定收養的那週,已

                                    連續為雇主服務26週者,可以選擇享受1週或2週連續的帶薪男方


                                    產假(不可分開使用),休假應在嬰兒初生或收養後56天內。法

                                    定陪產假支薪(Statutory Paternity Pay, SPP)每週給付151.97英鎊

                                    或是90%稅前週薪之較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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