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比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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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一)企業所得稅:


                                自2021年起,比利時一般名目所得稅率調降為25%。中小企業倘應稅

                           所得低於10萬歐元,則可適用20%之所得稅率。

                                原則上企業的所有收入,包含資產價值之增加、資本利得(除符合特

                           定條件之股票利得除外)、股息收入、利息、租金與權利金收入,海外收

                           入等,扣除合法之抵減項目後,皆為應稅收入。抵減項目主要包括:


                           1、資產折舊:計算方式分為平均年限折舊法(straight-line depreciation)

                               或遞減折舊法(degressive depreciation,不適用於無形固定資產、車輛

                               等),使用遞減折舊不得超過取得資產或投資所花費總額之40%。資產

                               折舊之最高抵減率如下:


                                  商業建築           工業建築                機器及設備                 運輸工具

                                     3%              5%        20%或33%(依類型)                  20%


                           2、企業設立成本:企業可選擇於企業設立當年將企業設立成本全額抵

                               減,或於未來5年以資產折舊方式抵減。

                           3、利息支出:原則上企業利息支出可以抵減,但須遵循資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及稅息折舊攤銷前(EBITDA)30%之原則。

                           4、備抵呆帳(bad debt reserves):符合一定條件下,備抵呆帳及風險及

                               備用準備(provisions for risks and charges)可以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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