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比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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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及金融制度
第伍章 租稅及金融制度
一、租稅
(一)企業所得稅:
自2021年起,比利時一般名目所得稅率調降為25%。中小企業倘應稅
所得低於10萬歐元,則可適用20%之所得稅率。
原則上企業的所有收入,包含資產價值之增加、資本利得(除符合特
定條件之股票利得除外)、股息收入、利息、租金與權利金收入,海外收
入等,扣除合法之抵減項目後,皆為應稅收入。抵減項目主要包括:
1、資產折舊:計算方式分為平均年限折舊法(straight-line depreciation)
或遞減折舊法(degressive depreciation,不適用於無形固定資產、車輛
等),使用遞減折舊不得超過取得資產或投資所花費總額之40%。資產
折舊之最高抵減率如下:
商業建築 工業建築 機器及設備 運輸工具
3% 5% 20%或33%(依類型) 20%
2、企業設立成本:企業可選擇於企業設立當年將企業設立成本全額抵
減,或於未來5年以資產折舊方式抵減。
3、利息支出:原則上企業利息支出可以抵減,但須遵循資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及稅息折舊攤銷前(EBITDA)30%之原則。
4、備抵呆帳(bad debt reserves):符合一定條件下,備抵呆帳及風險及
備用準備(provisions for risks and charges)可以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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