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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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一)居留
荷蘭核發居留證的主管機關為該國法務部移民局(IND),網址為
www.ind.nl,我國人如欲申請在荷工作居留達3個月以上者,赴荷前須先
申請在荷短期停留簽證(MVV),申請方式如下:
1、由在荷雇主先向IND索取「Request for recommendation to obtain a
Provisional Residence Permit(MVV)」表格,並向荷蘭工作及所得中
心(CWI)申請外籍勞工工作證(work permit)。雇主填具前述表格
後,連同工作證及相關附件擲回IND。如IND同意申請,我國員工可
向荷蘭駐臺辦事處(NTIO)申請MVV。
2、國人亦可先向荷蘭駐臺辦事處申請MVV,在荷雇主則向荷蘭勞工單
位(CWI)申請外籍勞工工作證。荷蘭駐臺辦事處於接獲申請文件
後,將移交給荷蘭IND,如文件齊全且符合規定,IND將向荷蘭雇主
要求提供進一步資訊或資料。如IND同意上述申請,將核發簽證並交
由荷蘭駐臺辦事處轉發。
取得MVV後,即可入境荷蘭工作6個月,並應儘速備齊文件向各
地市政府申請居留證(residence permit),原則上該證核發效期為1
年,得申請展延,每次效期1年。
(二)移民
1、主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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