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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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一)居留


                                荷蘭核發居留證的主管機關為該國法務部移民局(IND),網址為

                           www.ind.nl,我國人如欲申請在荷工作居留達3個月以上者,赴荷前須先

                           申請在荷短期停留簽證(MVV),申請方式如下:

                           1、由在荷雇主先向IND索取「Request for recommendation to obtain a

                                Provisional Residence Permit(MVV)」表格,並向荷蘭工作及所得中


                                心(CWI)申請外籍勞工工作證(work permit)。雇主填具前述表格

                                後,連同工作證及相關附件擲回IND。如IND同意申請,我國員工可

                                向荷蘭駐臺辦事處(NTIO)申請MVV。

                           2、國人亦可先向荷蘭駐臺辦事處申請MVV,在荷雇主則向荷蘭勞工單

                                位(CWI)申請外籍勞工工作證。荷蘭駐臺辦事處於接獲申請文件


                                後,將移交給荷蘭IND,如文件齊全且符合規定,IND將向荷蘭雇主

                                要求提供進一步資訊或資料。如IND同意上述申請,將核發簽證並交

                                由荷蘭駐臺辦事處轉發。

                                     取得MVV後,即可入境荷蘭工作6個月,並應儘速備齊文件向各

                                地市政府申請居留證(residence permit),原則上該證核發效期為1


                                年,得申請展延,每次效期1年。

                    (二)移民

                           1、主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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