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7 - 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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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居留及移民
第捌章 簽證、居留及移民
一、居留權之取得及移民相關規定及手續
在波蘭工作,須事先取得波蘭駐臺辦事處核發之工作簽證。臺幹入境後,須先
辦理臨時居住所登記,並於期限前申請工作證(Work Permit)及居留卡(Resident
Card)。由於工作證與居留卡的核發係屬公司所在省會(Voivodeship)民政廳主管
規定不盡相同,案件審查往往因承辦人員而要求額外補件等程序。
二、聘用外籍員工之規定、承辦機關及申辦程序
凡僱用非屬歐盟及歐洲經濟區(EEA)之第三國人在波蘭工作,應依2004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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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0日《關於促進就業和勞動市場法》和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為了合法地從歐盟/歐洲經濟區以外的國家僱用外國人,雇主必須:
(一)取得獲得相關文件,使外國人得以在波蘭工作:
-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B,C,D和E型)
-季節性工作許可證(S型)
(二)與外國人簽訂相關僱用合約,該合約並應翻譯成外國人可以理解的語言
(三)在外國人到雇主辦公室報到後,影印其居留證
(四)依據工作許可證或聲明書所列示之條件僱用
(五)如果該外國人是正式僱用,則應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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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資訊可在波蘭家庭、勞工及社會福利部網站查詢,網址:https://www.gov.pl/web/rodzina/c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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