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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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投資環境簡介
(六)員工對契約被終止之申訴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勞資雙方訴諸法院
解決契約終止糾紛前,員工收到終止契約通知後有21天的申訴期。(原為
收到終止契約通知後有7天的申訴期及終止僱用關係及相關條款有14天申
訴期)
(七)僱用證明文件之規定: 2017年1月1日起,因員工在前一次僱用關係到期
或終止7天內,企圖建立另一個僱用關係,此時雇主不再被要求必須發給
員工僱用證明文件。僱用超過24個月後,雇主必須發給員工僱用證明文
件之規定已刪除。依2016年12月30日波蘭家庭、勞工及社會政策部部長
令,推出新的工作證明書(Work Certificate),並於2017年1月1日起使
用。
(八)工時規定:
1、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超過工時規定者屬於加班,一年不能超過
150小時。每週工時及加班合計平均不得超過48小時。
2、加班費之計算或補休方式:依各公司一般工作期程的安排與解釋,
在被視為工作日期間加班,加發基本薪50%之加班費;夜間加班(晚
上9點至早上7點)或依各公司一般工作期程的安排與解釋,在被視為
假日期間加班,加發基本薪100%加班費。假日加班需另給1天休假。
經理級以上人員或會計長不適用上述規定。
(1)週一至週五下午5時至7時之加班,其加班費為正常薪資之1.5
倍。
(2)加班第3小時起,晚間9時至翌日早晨7時,週六、週日及國定假
日工作皆以正常薪資2倍計算。
(九)病假(支薪):每年33日內之病假,由雇主支付80%之薪資。第34日起由
社會福利保險局-ZUS支付,支付期為半年,但嚴重疾病(如肺結核等)
可享有12個月之病假薪資。另倘因工作意外或懷孕期間生病,33日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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