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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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蘭投資環境簡介







                    (六)員工對契約被終止之申訴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勞資雙方訴諸法院

                           解決契約終止糾紛前,員工收到終止契約通知後有21天的申訴期。(原為


                           收到終止契約通知後有7天的申訴期及終止僱用關係及相關條款有14天申
                           訴期)


                    (七)僱用證明文件之規定: 2017年1月1日起,因員工在前一次僱用關係到期

                           或終止7天內,企圖建立另一個僱用關係,此時雇主不再被要求必須發給

                           員工僱用證明文件。僱用超過24個月後,雇主必須發給員工僱用證明文


                           件之規定已刪除。依2016年12月30日波蘭家庭、勞工及社會政策部部長

                           令,推出新的工作證明書(Work Certificate),並於2017年1月1日起使

                           用。

                    (八)工時規定:

                           1、每天8小時每周40小時,超過工時規定者屬於加班,一年不能超過


                                150小時。每週工時及加班合計平均不得超過48小時。

                           2、加班費之計算或補休方式:依各公司一般工作期程的安排與解釋,

                                在被視為工作日期間加班,加發基本薪50%之加班費;夜間加班(晚

                                上9點至早上7點)或依各公司一般工作期程的安排與解釋,在被視為

                                假日期間加班,加發基本薪100%加班費。假日加班需另給1天休假。


                                經理級以上人員或會計長不適用上述規定。

                                (1)週一至週五下午5時至7時之加班,其加班費為正常薪資之1.5

                                      倍。

                                (2)加班第3小時起,晚間9時至翌日早晨7時,週六、週日及國定假

                                      日工作皆以正常薪資2倍計算。


                    (九)病假(支薪):每年33日內之病假,由雇主支付80%之薪資。第34日起由

                           社會福利保險局-ZUS支付,支付期為半年,但嚴重疾病(如肺結核等)

                           可享有12個月之病假薪資。另倘因工作意外或懷孕期間生病,33日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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