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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病假雇主支全薪。病假需有醫師出具之診斷書。

                    (十)每年帶薪休假規定如下:


                           1、工作年資10年以下者(包括大學修業年數加上在其他公司之工作年
                                資),年假20天。


                           2、工作年資10年以上者,年假26天。

                                波國勞工法規定:高中畢業可併計相當4年工作年資之休假,專科畢

                           業可併計相當6年工作年資之休假,大學畢業可併計相當8年工作年資之


                           休假。受僱人開始工作後每個月即可享有12分之1之年假,每年未休畢之

                           年假可保留至次年,受僱人工作未滿一年,按在職月份比例計算。當年

                           度未休畢之休假日,不得支領因公未休假加班費,惟最多可保留3年;倘

                           終止僱用關係時,未休畢之休假天數得申領不休假加班費。

                  (十一)其他假別:


                           1、 婚假:本人結婚,2日;子女結婚1日。

                           2、 產假及育嬰假:自2016年起波蘭勞工生產產假包括20週產假及育嬰

                                假32週(勞工法182條1項a款)。其中育嬰假得分段申請並在嬰兒6歲

                                前使用,另配偶可共同使用該育嬰假。孕婦於預產期前至少可請2週

                                產假。


                           3、 陪產假:配偶生產,男性有2日之陪產假。

                           4、 育嬰假(不支薪):服務滿6個月以上者,小孩4歲以前,得申請育嬰

                                假3年(薪資由社會福利保險局-ZUS支付)。

                           5、 喪假:配偶、子女、父母喪,2日;兄弟姊妹、岳父母、祖父母及受

                                直接照顧之親人亡故,1日。


                           6、 侍親假:每年最多可請60日之侍親假,其中14日內由社保局支付80%

                                之薪資,超過14日則不支薪;侍親對象為:(1)8歲以下子女,(2)

                                14歲以下生病之子女,(3)前二者以外其他親屬(含與本人同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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