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2 - 波蘭
P. 82

波蘭投資環境簡介








                  二、勞工法令




                    (一)依據波蘭勞工法(Labor Code)規定,所有僱用關係必須簽訂僱用合約,

                           合約內容如有與勞工法牴觸者無效,舉凡工作條件、社會保險及工會參

                           與等雇勞關係,皆須明訂於僱用合約內,雇主關切事項也須於僱用契約

                           書中註明。此外,僱用契約必須以波蘭文為之。僱用契約可概分為下列3

                           種型態:


                           1、試用合約:試用期限不能超過3個月。與相同勞工再次簽訂試用合

                                約,必須屬下列2種始得為之:(1)將僱用該勞工從事不同工作;或

                                (2)該勞工曾中斷或離開現職3年以上者。

                           2、無期限僱用合約。

                           3、有期限僱用合約:包括員工因某種原因須休職一段較長時間,僱用


                                代班人員所簽之合約。與同一員工簽訂合約,不得逾3次,累計期限

                                至多33個月,如簽訂超過3次或累計期限逾33個月時,該合約自動變

                                成無期限僱用契約(2015.8.31勞工法修訂版)。

                    (二)雇主須支付遣散費:上述任一合約皆可合法予以終止,惟在非歸責雇員

                           情況下,以及聘僱20人以上員工時,雇主可能須支付遣散費。雇員工作


                           未逾2年者,可領1個月薪資遣散費;雇員工作2年至8年者,可領2個月薪

                           資遣散費;雇員工作8年以上者,可領3個月薪資遣散費。

                    (三)一般僱用合約之終止通知期限:依合約型態及職位而定,勞、資任一方

                           皆可提出。

                           1、試用合約:


                              (1) 3個工作天前,倘試用合約明訂未滿2星期。

                              (2) 1星期前,倘試用合約明訂超過2星期但未滿3個月。

                              (3) 2星期前,倘試用合約明訂3個月。




                  72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