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波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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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2、有期限及無期限僱用合約:

                                (1)2個星期前通知,倘工作未滿6個月。

                             (2)1個月前通知,倘工作6個月至3年。

                             (3)3個月前通知,倘工作3年以上。


                           3、雇主不可提出終止通知之受保護對象:

                                (1)休假、產假或無薪照護假(unpaid carer’s leave)

                                (2)病假(有醫生證明)

                                (3)接近退休者


                                (4)懷孕者

                                (5)工會積極分子

                            4、雇主不須書面通知即可終止合約:

                                (1)員工嚴重違反基本職責。(如工作時間酗酒)


                                (2)法官判決犯罪確定。

                                (3)員工長期因病未能工作(工作未滿6個月內缺工超過3個月;或

                                     工作超過6個月,缺工日數超過所領薪資及醫療補助的日數)。

                                (4)其他無正當理由連續1個月未上班。

                    (四)受僱人員最低年齡為18歲(某些特殊情形下可僱用16-18歲),自2017年10


                           月1日起,男性之法定退休年齡降為65歲,女性則為降為60歲(喪失工作

                           能力者及特定行業,記者、玻璃工人及鐵路工人等可提前5年退休;礦

                           工、鋼鐵廠工人、領航員及潛水員等行業可提前10年退休),僅在公司破

                           產或清算之時,公司才可以資遣員工。

                    (五)終止僱用時雇主必須出具僱用証明(Certificate of Employment)予離職員


                           工,內容需含剛結束的僱用條件及工作內容,員工可要求修改僱用証明

                           內容,甚至可要求勞工法庭(Labor Court)審查僱用証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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