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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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投資環境簡介
Policie)負責之外國人長期居留等業務移交內政部庇護暨移民司(Department for
Asylum and Migration Policy)辦理。上述二機構負責業務分述如下:
(一)內政部庇護暨移民司各地方辦公室辦理業務:
1、外國人長期簽證(Long-term visa)、長期居留證(Long-term residence
permit)及永久居留證(Permanent residence)之申請及展延。
2、持長期簽證及長期居留證者,倘變更居住地,須於變更後30天內通
報新地址。
3、持永久居留證者,倘變更居住地,需於變更後180天內通報新地址。
4、變更個人基本資料或遺失簽證、長期或永久居留證時之申報。
(二)外事警察局各地方辦公室辦理業務:
1、短期簽證(short-term visa)之展延
2、外國人抵達後三日內申報停留地點
3、確認「邀請函」(供外國人申辦簽證時使用)
4、臨檢外國人身分證件及是否具備所需文件(財力證明,保險等)
相關詳情請參考捷克內政部網站(https://www.mvcr.cz/mvcren/article/i
mmigration.aspx)
捷克自2006年9月1日起允許外國人在捷克居留滿5年以上者(原為10
年),可申請永久居留。申請人需備妥護照、照片、證明、停留捷克理由
證明文件(如工作、結婚證書等)、無犯罪、財力、捷克公共或私人健
保、在捷居所及捷克語文能力證明等(皆需捷文版)向居住地捷克內政
部地方辦事處申請(地址請參考捷克內政部網站http://www.mvcr.cz/
mvcren/article/contacts.aspx)。除因捷克配偶在捷居留者外,獲永久居留權
年滿5年亦可申請成為捷克公民(需經捷文考試)。
捷克政府自2013年2月起將我國列入「綠卡(Green Card)」適用國
家,簡化申辦工作證及居留證之行政程序;為符合歐盟指令規定會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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