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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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投資環境簡介






                                                               中國大陸地區

                                      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


                                      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

                                      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1)中國大陸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部隊軍以上單

                                            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

                                            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中國大陸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中國大陸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中國大陸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免征個人所得
                                      (7)按照中國大陸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
                   稅
                                            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

                                            助費;


                                      (8)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

                                            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大陸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定中規定免稅

                                            的所得;

                                      (10)中國大陸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免稅所得(由大陸國務院


                                            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
                   減半徵收個人
                                      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執行
                   所得稅
                                      日期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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