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8 -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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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投資環境簡介






                                                               中國大陸地區

                                            5,0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


                                            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

                                            額。

                                        以上2條,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

                                      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3)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

                                            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

                                            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

                                            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

                                            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

                                            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

                                      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

                                      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

                                      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

                   有無採行預繳                   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制                        年度預扣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的,由居民個

                                            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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