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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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中國大陸地區

                                          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


                                          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

                                          得等各項所得分類按其個別適用之稅率計算申報。

                                      A.  綜合所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

                                          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

                                          稅率(稅率表附後)


                   稅率                 B.  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稅率表附後)

                                      C.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

                                          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

                                            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

                                            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


                                            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

                                            律、會計、諮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

                   應扣繳所得                    視、錄音、錄影、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

                                            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

                                            的所得。


                                      (3)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

                                            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

                                            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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