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5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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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經核准之計畫所附的時間表內預定之首次暫時進口及其後之進口,
均須經CNIME核發證書。為加速證書之簽發,申請者應檢具獲准的計
畫申請書影本及進口通關文件提出申請。
第五章 出口
第 十四 條 為進行商品之出口或再出口,加工企業應提出蓋有「加工出口」或
「加工再出口」戳記之通關文件與其他相關出口文件及暫時進口通關文
件與兩部核准其計畫之裁決文件合法影本。
第六章 加工業者之義務
第 十五 條 加工計畫獲准之企業必需完成下列各項必要手續:
一、將兩部核准加工計畫之決議向財政部關稅總局登記,該局將據
以向於CNIME特別設置之加工進出口部門提報。
二、向關稅總局繳交相當數額的稅捐以保證將執行本施行制度所規
定之義務。
當暫時進口之商品於本條例規定之期限內離境時,前項保證得
以取消並歸還保證金額。
三、必需在獲核准的計畫規定之期限內完成,否則所擁有的優惠將
全部或部分被剝奪。
依據本制度輸入之原物料僅得使用於核准的營運範圍,即經由
勞動力或其他國家資源之投入以提高其價值或改變其原始狀態
者。
若未能履行上述各項要求,則違法行為一經證實,將立即中止
本規定所提供之優惠,海關當局並將要求其繳交商品應付的所
有稅捐及相關之罰款。
四、訓練必要的本國職員使其有能力執行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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