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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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五、在合理的情況下中止其業務時,應自停止營運日起10天內通知
兩部。
六、應於指定的期限內提供CNIME或工商、財政兩部要求的所有
資訊,並充分提供上述機構官員檢查計畫履行狀況所需之便
利。
七、每月透過CNIME提供關稅總局一份清單,內容包含進口、使
用及已完成之出口或再出口之數量、種類及價值等相關資料。
八、應將營運活動登記於依照現行法律簽署之專冊,並履行財務、
市政及勞工相關的義務。
第七章 國內市場銷售
第 十六 條 加工企業若欲在國內市場銷售已經過改變、加工及完工之原物料,
以及暫時進口以進行加工計畫之生產器材,應申請相關的核准,並繳納
販賣上述商品自暫時進口通關日起應付之稅捐及國內銷售稅。
國內市場銷售量以不超過最近一年出口額10%為限,且應維持與出
口品相同的品質控制與標準。
此外稅務當局將就國內市場販賣部分訂定所得稅課徵比率。
第 十七 條 依據本法進口的生產器材於繳納所有相關稅捐後視同一般進口商
品。
第八章 一般規定
第 十八 條 CNIME及本法受益者應就與本制度相關之資本財與原物料建立詳
細清冊。
第 十九 條 所有計畫皆需符合現行環境保護規定之要求。
第 二十 條 為達成計畫之目的在生產過程中自然消耗之原物料及產生之廢品均
可依據本條例之規定將其自進口量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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