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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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協定。雙方依據該協定就工業加工及提供服務的內容簽署合
約,以達成暫時進口國外商品加以加工、修飾、修理、組裝後
再出口之目的。經簽約雙方同意進口原物料、機器設備、器
材、生產工具、技術、指導及技術協助等。
四、進口加工:為完成加工計畫以便出口或再出口為目的而免稅
暫時進口機器、設備、生產工具及其他生產材料如原物料及零
配件等。
五、加工出口:加工企業依已核准的加工計畫出口商品或輸出其
使用暫時進口的原物料及零配件加工製造而成的商品或貨品。
該商品或貨品經由勞動力、原料及其他國家資源的投入已增加
其價值。
六、加工再出口:出口原暫時進口以執行加工計畫而其原價值並
未增加之生產財如機器、工具、設備及其他等器材。
七、代工加工:依加工計畫主旨以完成生產加工並於嗣後整體送
交加工企業以便出口之服務合約。
八、閒置產能加工:以國內市場為導向之個人或法人企業依據本
法規定獲得核准的加工計畫。
九、優惠計畫加工企業:獲准代表外國公司執行出口業務之企
業,該外國公司提供科技及生產原料,但不直接介入加工企業
之經營。
十、單一程序中心(C.U.T.):隸屬於「加工出口業國家委員會」,
係由管理加工業者之相關機構代表組成,包括:財政部、工商
部、海關總局、航運及港口國家管理局、巴拉圭中央銀行、普
查暨統計機構、社會安全機構及其他必要的單位。成立宗旨在
於統一並快速、便捷的處理企業提出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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