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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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二、評估及發表初步觀點並就此與兩部溝通以協助其就下列各事
項進行裁決:
(一)與企業相關的許可
1、業務計畫
2、初期進口機器設備之許可
3、進口生產所需原物料之許可
4、加工計畫之修改、擴充、縮減、中止或撤銷之許可
(二)獲核准計畫之企業間其機器設備、生產工具與器材之移
轉。
(三)加工企業與其非加工製造業者之供應商間機器設備之移
轉。
三、登記所受理之申請及核准的紀錄。
四、針對有關條款未規定之事項提出見解。
五、協調負責管理加工業之各相關機構之做法。
第 七 條 加工出口業國家委員會至少每月集會一次,另主席認為適當或在委
員會成員提出書面申請時亦得召開會議。
第 八 條 CNIME執行秘書應由財政部任命之代表擔任,該代表將負責執行
本法及其條例所規定之事項,以及與加工出口業相關之行政管理。該執
行秘書應具專業素養並具大學以上學歷,律師或經濟學家等凡適任該職
位者均得出任,其薪酬由國家總預算編定。
第三章 加工計畫
第 九 條 應於CNIME設立單一程序中心以快速處理有關企業申請、許可及
登記等事項。
第 十 條 有意進行加工計畫者應備妥申請書並檢具加工出口合約或意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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