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0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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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第 十六 條 簽署合資契約之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均應依照本國法令之規定設籍
於巴國,並遵行本國法律之其他規定。
第 十七 條 合資契約並不構成法人地位之條件。合資之權利與義務係依合資契
約本身商定之內容而定。
第六章 主管當局
第 十八 條 本法第五章規定之施行細則,將由行政當局頒布之。
第 十九 條 請逕告知行政當局。
1991年12月6日頒布。
三、巴拉圭1064/97號法(加工出口法)
第一章 加工
第 一 條 本法旨在鼓勵設立加工企業,並依本法規範其營運。所稱加工企業
為其全部或部分業務從事於工業加工或以再出口為目的,提供勞力及利
用其他國家資源而進行改裝、修飾、修理及組裝暫時進口之商品。其業
務內容規範於與住所設於外國之廠商所簽署之合約。
第 二 條 為實施本法,茲定義有關名詞如下:
一、加工企業:為從事加工出口計畫而特別設立之企業或原以國
內市場為主而其現有設備產能閒置,並獲准進行加工計畫之現
有企業。
二、加工計畫:包含說明工業加工之過程、所提供之服務、有關
進口、生產、出口、員工僱用等之計畫時間表、附加價值的比
例、損耗及廢料的比例、計畫所需時間及其他相關條例規定應
涵括之資料。
三、加工出口合約:為加工企業與住所設於外國之企業所達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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