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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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第523號法令
准許設立自由貿易區法令規範
巴拉圭國會同意通過本法令
第一章 定義及分類
第 一 條 自由貿易區為一國家領域,其設立由行政體制授權同意,區內有關
稅法管制、海關及行政管理均依本法令規範。
第 二 條 自由貿易區應設立於私人產業上,必須保證與關稅區域分離隔開,
全區只能有一個出入口。根據本法令定義:
關稅區域:所有的地面、水域及領空等管轄都隸屬巴拉圭共和國,
適用一致相關稅法及有關經濟上進出口管制。自由貿易區不納入關稅區
域範圍內。
第三國家及其他國家:屬於其他國家主權的區域。
第 三 條 在自由貿易區能夠分開或合併從事下述活動:
一、商業活動,自由貿易區業者可進口資本財,惟資本財不得有
任何的改裝或調整,惟包括貨品或原料儲存、刪選、分類、移
動、混合作業。
二、工業活動,自由貿易區業者可利用原料加工或自國內運送半
成品加工包括所謂組裝,生產貨品直接供應外銷。
三、服務業活動,從事修復或維修機器裝備等。
如有本法令不涵蓋的其他服務項目,而其營運目標為國際市場時,
如經國家自由貿易區委員會同意設立,也可獲得區內廠家相同的免稅待
遇。
第 四 條 由本法令可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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