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2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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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一、引進:進入自由貿易區的貨品來源為關稅區域或第三國。
二、出口:從自由貿易區運送貨品至關稅區域或第三國家,及國
內半成品銷售予自由貿易區或其他自由貿易區的廠
家,目的為加工完成製造或包裝,隨後並運送至關稅
區域。
第二章 自由貿易區特許開發管理業者
第 五 條 本法令規範特許開發管理業者的身分為法人,經與行政體制簽約獲
得自由貿易區使用權、管理權及開發權,必須建設區內應有的基礎設
施,方便區內業者設立工廠及開工生產,雙方最後以簽訂合約為準。另
一方面,特許開發管理業者可單獨設立工廠專門生產外銷產品,與區內
其他業者具有相同的營運義務。
第 六 條 自由貿易區特許開發管理業者將擁有30年期權限,除非業者擬縮短
期限,計算期限自簽約執行後算起。30年期權限可依合法條件再要求延
長30年,惟特許開發管理業者須履行合約內訂定的義務。
第三章 自由貿易區內業者
第 七 條 區內業者為自然人或法人身分,皆可適用本法令第三條所列的各項
事業。區內業者與特許開發管理業者訂約後取得使用權。
第 八 條 在任何情況下,國家都不得為區內特許開發管理業者或區內業者。
第 九 條 區內業者應履行各項商業法規及辦理國家登記。業者如在其他地區
另有經營事業,其會計作業需要與區內的企業分開,區內公司名稱需添
加「自由貿易區業者」的名稱。
第 十 條 自由貿易區內業者的條件:
一、未經宣告破產
二、未經宣告凍結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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