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巴拉圭
P. 114
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選擇利用本法的業者,除非業者願意適用新稅法。免稅法可擴及區內業
者合組的公司,及將利潤所得匯寄第三國。另外免稅項目也包括付佣
金、專業費、利息、服務費、技術費、科技轉移費、貸款及借貸、租用
設備費、及發生自第三國提供自由貿易區的其他服務支出。
第 十四 條 區內業者專門外銷至第三國所從事的商業、工業或服務業活動,需
繳納唯一的自由貿易區稅,稅率為外銷所得毛額0.5%,並需在每次外
銷後備妥清單報稅。
第 十五 條 區內業者從事外銷,如擬再銷售貨品至關稅區域,除需繳納營利事
業所得稅外,尚需徵收自由貿易區稅。
第 十六 條 在會計年內,區內業者銷售成品及提供服務至關稅區域的累計金額
不得超過該公司銷售總額的10%。
第 十七 條 在會計年內,區內生產及服務兩類業者銷售成品及提供服務至關稅
區域,其累計金額超過該公司銷售總額的10%,超過10%的部分可依原
需納稅金額減免70%,惟仍需課徵自由貿易區稅。
第 十八 條 區內業者無論行業別都能自由選擇繳納自由貿易區稅或營利事業所
得稅,且每4個會計年可更換一次稅捐別。
第 十九 條 區內業者如選擇繳納自由貿易區稅,財政部將核發特別帳簿以利廠
商登記列冊。
第 二十 條 區內業者銷售貨品進入關稅區域,則須繳納進口相關規定的稅捐,
除非那些工業產品經加工生產符合相關法令所訂定等級的國產品,或依
據現行國際合約訂定的規範產品。另外銷售的產品如影響國內主要生產
事業,行政單位將考量調整進口稅率。
第二十一條 區內業者依法可將生產產品銷售、轉讓,或代工、修復後銷售或轉
讓,對象可為第三國或區內其他業者,或其他自由貿易區業者。
第二十二條 從關稅區域銷售至自由貿易區的任何產品及服務均視同外銷至第三
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