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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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國的行為,需受財稅、海關及行政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不論是從關稅區域或第三國進入自由貿易區的貨品都免徵國家稅、
州政府稅及市政府稅,惟仍需支付相關的服務費。
第二十四條 自由貿易區外銷及轉出口產品或提供服務至第三國,或相同及其他
自由貿易區,均免徵收國家稅、州政府稅及市政府稅。
第二十五條 貨品外銷價值由海關依法計價為準。
第二十六條 國家港務局對於從自由貿易區進出貨品得收取服務費,惟這項服務
費不得超過亞松森港口費率。如未使用本項服務,國家港務局不得收取
服務費或稅捐。國家港務局對於自由貿易區貨品進出入關稅區域或第三
國或其他自由貿易區將視為國際性運送,並採一次收費辦法。如自由貿
易區開發管理業者與區內業者簽訂提供港口服務者免徵稅捐。
第二十七條 所有資本財機器設備進入自由貿區,包括租賃方式將免徵所有稅
捐。
第二十八條 根據本法令進口至自由貿易區的機器不得銷售、租借或轉移給設籍
在關稅區域的人士,除非該買主享有免稅權,否則應根據機器市價付清
進口稅。不過自由貿易區進口的機器得銷售、租借或轉讓給區內開發管
理公司或業者,可享有免徵所有稅捐的優惠。
第二十九條 自由貿易區從第三國引進的機器、貨物或原料,須直接一次全部進
入區內。同樣的,當自由貿易區出口貨品至第三國時,也須一次全部運
送出國或至其他自由貿易區。貨品不得永久存放在任何地點,除非該地
點為海關或依法授權同意,但是不得超過規定的最高期限。
第 三十 條 自由貿易區內允許零售販賣至關稅區域,惟買主須付進口稅。財政
部將規範拍賣及收稅措施。行政體制可規範自由貿易區內貨品賣給觀光
客,這類銷售稅率視同外銷至第三國。
第三十一條 海關總局將在自由貿易區設立辦公室負責業務,其主要工作為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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