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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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區內貨品進出口;負責有關港口及區內的交通運輸包括陸運、水運或空
運等;管理進出口貨品清單及申報價值;採取所有必要的海關及管理措
施。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二條 自由貿易區開發管理公司未履行合約訂定的義務,國家自由貿易區
委員會依法可裁定下列處罰方式:
一、端視情節輕重懲處,罰款可達預計投資總額1%上限。
二、如違反法律及多次不履行合約義務,嚴重者可吊銷其開發管理自由
貿易區的權利。一旦開發管理公司遭取消權利,行政體制為維持區
內正常營運,將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基本設施正常運作及提供服務。
在正式執行取消營運權一年內,開發管理公司可將不動產及區內建
物設施銷售或出租,供符合本法令要求資格的業者經營。如開發管
理公司不願配合辦理,委員會有權公開拍賣所有產業,供符合資格
人士參加競標取得經營權。拍賣所得淨收入將給予原產權所有者。
三、開發管理公司負營運全責,不得豁免任何處罰或判刑事件。
第三十三條 區內業者不履行本法令及不履行合約義務,委員會將裁定下列罰
則:
一、根據不履行義務的嚴重程度,罰款可達投資金額1%上限。
二、若違反法令及多次不履行合約義務,嚴重者可取消其開發或使用自
由貿易區權利。
三、經營者要負營運全責,不得豁免任何處罰或判刑事件。
第三十四條 自由貿易區業者嚴重違約事項:
一、未在期限內將進入國內的貨品運送至自由貿易區內。
二、區內外銷第三國或關稅區域的貨品未經過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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