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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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第 十一 條 自由貿易區內業者須履行事項:
一、申請有關事業的投資金額及項目與實際在區內經營發展的結
果相符合。
二、開始投資經營不得超過1年期限,自訂立合約開始執行為計算
起點。
三、業者開始生產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自業者與區內特許開發
管理業者訂立合約並以執行日為基準。業者可要求更長的生產
期限,惟需提出申請且獲同意始可延長。
四、須履行國家自由貿易區委員會依據法令訂定的環保要求,不
得破壞或污染環境生態,要保留綠地及保護巴拉圭動植物生
態。
五、須按時提出法定聲明及遵行管理處、海關及稅捐單位法令規
章的要求
第四章 自由貿易區稅法規章
第 十二 條 自由貿易區開發管理業者不得享有本法令賦予區內業者免稅優惠條
件,區內業者的利益不得轉移特許開發管理公司。區內業者可申請下述
法令如第60號法令、1990年3月31日修訂的第27號法令、1989年4月28日
通過的第19號法令修正案、1991年3月21日通過的促進國人及外國投資
法等投資優惠。區內業者不需為開發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支付加值
稅。
從關稅區域銷售至自由貿易區的貨品及提供的服務視同出口行為。
第 十三 條 本法令第三條規定自由貿易區內的生產活動均免徵國家、州政府及
市政府稅,惟需支付本章法令所規定的稅率。除此之外,自由貿易區所
有的生產活動均要徵收國家相關稅捐。將來稅法的任何改變不得加諸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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