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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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  惟雇主仍有下列權利(ART.64):

                                1、指導管理工作。

                                2、在法律授權的條件下停工或關閉工廠。

                                3、工作成果歸雇主享有。


                           ․  工人亦須負擔下列義務(ART.65):

                                1、服從雇主指導,熱心工作。

                                2、工作期間遵守規定及良好習慣。

                                3、不從事任何危及其本人、雇主或第三者,以及工作場所之行為。


                                4、於雇主個人之利益或同仁受到危害時予以救護。

                                5、於工作需要時加班並領取加班費。

                                6、維護公物並保守工作機密。

                                7、適時告知雇主或其代表,有關可避免雇主或雇工之生命及利益遭


                                    受損失及傷害之狀況。

                                8、參與依法律及勞工法規設立之組織。

                           ․  工人不得有下列行為(ART.66):

                                1、未經許可無故曠職。

                                2、故意怠工,或攜帶武器進入工作場所。


                                3、上工時酗酒或食用藥物致神智不清。

                           ․  工人擁有下列權利(ART.67):

                                1、依規定領支薪津並享受應得假期及加班費。

                                2、男女不分年齡同工同酬。

                                3、組織工會以維護工人利益。


                                4、依法罷工並選定調解人等。

                    (二)工作契約的暫停與中止

                                工作契約得因下列理由而局部或全部暫停施行,但並不因此而改變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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