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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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 惟雇主仍有下列權利(ART.64):
1、指導管理工作。
2、在法律授權的條件下停工或關閉工廠。
3、工作成果歸雇主享有。
․ 工人亦須負擔下列義務(ART.65):
1、服從雇主指導,熱心工作。
2、工作期間遵守規定及良好習慣。
3、不從事任何危及其本人、雇主或第三者,以及工作場所之行為。
4、於雇主個人之利益或同仁受到危害時予以救護。
5、於工作需要時加班並領取加班費。
6、維護公物並保守工作機密。
7、適時告知雇主或其代表,有關可避免雇主或雇工之生命及利益遭
受損失及傷害之狀況。
8、參與依法律及勞工法規設立之組織。
․ 工人不得有下列行為(ART.66):
1、未經許可無故曠職。
2、故意怠工,或攜帶武器進入工作場所。
3、上工時酗酒或食用藥物致神智不清。
․ 工人擁有下列權利(ART.67):
1、依規定領支薪津並享受應得假期及加班費。
2、男女不分年齡同工同酬。
3、組織工會以維護工人利益。
4、依法罷工並選定調解人等。
(二)工作契約的暫停與中止
工作契約得因下列理由而局部或全部暫停施行,但並不因此而改變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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