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巴拉圭
P. 69
勞 工
得酌予減半支付。如固定工人無故離職,則喪失其請求賠償權利並應加
倍賠償其雇主(ART.94)。
換言之,如雇主無故要辭退一個年資已滿10年的工人,則首先要於3
個月前預先予通知,不予通知則應賠償3個月薪資,另依規定年資每滿3
年即賠償半個月薪資,10年則需賠3個月薪資(年資滿10年依第4個3年期
計算),另因該工人已取得固定工人資格,須加倍賠償,即要賠6個月,
總計共需賠償9個月之薪金。
如雇主辭退工作年資未滿1年者,應付1個月預先通知期薪資及半個月
賠償金,共支付一個半月薪資,如工人已滿1年且未滿3年則應付2個月薪
資,滿3年未滿5年則付2個半月薪資等,餘類推之。
(四)工人的訓練
為訓練工人得訂立學徒工作合同,由雇主教授其技藝,僅支付少數薪
水但不得低於最低薪資的60%,或供給膳宿衣物等(ART.105)。凡年滿18
歲之工人可簽訂學徒合同,合同上應載明雙方姓名、職業、地址等資
料,學習內容、學徒工作、教授時間地點、薪津等資料(ART.106)。學
徒契約通常以1年為期,但經有關單位方面許可,可延長為3年。
(五)工人的僱用限制
依勞工法規定,未滿15歲之童工不得在任何公私機關工作,但如係雇
主家人而工作安全與童工之健康無妨害者則可工作。職業學校之訓練則
屬例外(ART.119)。
介於12至15歲之工人得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取得醫生證明從事體力
負荷較輕之工作,但每日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每週不超過24小時。
對未成年仍至校上課者其每日工作時間將減為2小時,上學及工作時數合
計不得超過7小時,童工薪資得低於最低薪,但不得低於法定最低薪的
60%,每年且得享受26天假期(ART.120)。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