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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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女工通常不應擔任夜間工作,且以體力負荷較輕工作為限,女工在生
產前6週取得醫生證明得暫停工作,生產後6週期間亦如之(ART.133),
在哺乳期間且應每天給予休息2次,每次半小時以哺乳其嬰兒,雇主不得
扣除哺乳期間之薪水(ART.134)。雇主不得因為女工結婚或懷孕而予以
辭退(ART.136)。對女工亦不得有歧視待遇。工廠或公司如僱用50名以
上男、女性勞工,必須設托兒所於工作期間看管男、女性勞工2歲以下之
幼兒,直至社會福利機構接管此項協助後為止(ART.134)。在衛生環境
不理想工作的女工,從女工通知雇主懷孕起,女工有權利要求雇主將其
調往環境較佳的地方(ART.135)。
凡服務於家庭內之工人,不分性別均稱為家內工人(佣工),但對於
旅館、餐館、醫院或其他商店工作者均不屬於佣工範圍(149),佣工薪
水不受最低薪的限制,得由雙方協議定之,但不得低於最低薪之40%
(ART.150),除另有規定外,佣工薪水酬勞,得以薪資、供膳宿等方式
為之。
雇主對佣工不應虐待或言辭侮辱,儘可能供應膳宿,給予必要醫療協
助,允許其就讀學校,並於佣工死亡時予以安葬,享有年終獎金並擁有
產前及產後應享的權利(ART.153)。佣工可和雇主協商後在假日工作,
但得每天休息12小時,其中至少10小時為睡眠時間,2小時為用餐時間。
佣工之應得假期與普通工人相同(ART.154)。
在佣工試工期間(1個月),雙方得於24小時前通知對方而中止彼此工
作關係,試工期滿則需7天前通知,佣工工作滿1年則需15天前通知,未
經通知則應支付該6天或15天之薪金給工人(ART.155)。
佣工擅離其工作,或虐待雇主家人,或染患接觸性傳染病時,雇主得
予解僱,僅支付其應得薪金,如是無故解僱,雇主須照本法第九十一條
進行賠償(ART.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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