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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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投資環境簡介
6、雇主患傳染病,或在工廠有不道德行為、酗酒為害工作等。
7、雇主或其親屬對雇員產生暴力、性騷擾、威脅。
․ 工人除依上述原因中止其工作契約者外,因其他原因而欲中止其契約
時,應預先通知對方,其規定如下(ART.87):
1、試工已滿但工作未及1年者,應於30天前通知。
2、年資在1年至5年者,應於45天前通知。
3、年資在5年至10年者,應於60天前通知。
4、年資在10年以上者,應於90天前通知。
通知必須有書面的證明或其他正式證明。在通知期間,受解僱通知之
工人每天應給假2小時,或每週給假1天,或連續依其應得之假期時間以
其外出另覓新職(ART.89)。雇主未預先通知或未依法通知其工作時,應
賠償該工人規定通知期間之薪水,如工人未依法通知雇主而欲立刻離職
時,應償付雇主其通知期間薪水之半(ART.90)。
(三)辭退與賠償
雇主無故辭退工作應支付賠償,賠償依年資計算,滿1年以上須賠償
15天薪資,每1年應加賠15天薪(ART.91)。賠薪資金的支付標準係以該
工人最後工作1年或半年之平均月薪為準,而工人年資不得扣除其病假、
事假,或正式假期等。賠償得預先通知所付之金額,不得轉讓、出售或
扣押,但此金額之半得作為食宿開支(ART.92)。
工作契約結束後,雇主應簽給工人一項工作證明,並註明其工作開始
及結束日期、工作內容、最後支薪等,工人並得要求於其上註明其工作
能力與態度之評價及離職原因等(ART.93)。
工人為同一個主人工作滿10年,則成為固定工人,非法律規定,不得
辭退,如雇主堅欲辭退該工人,則必須依法規定加倍賠償。如辭退工人
係出於減少生產,無工可做等原因,則工作10年以上工人之辭退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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