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巴拉圭
P. 73
勞 工
休假期間,工人不得從事他項工作。除為緊急需要之外,雇主亦不得
臨時中斷工人假期。雇主對工人開始工作日時,每年休假日期,所支薪
水等均應予以書面登記,如未登記,除非雇主能提出確切證明,即作為
工人尚未休假計算(ART.225)。
(七)工資規定
所謂工資是指雇主對其員工所作服務的酬勞,工資可自由決定但不得
少於法律規定之最低額。工資不得因工人之性別、身體障礙、年齡、國
籍、宗教、政治等因素而有差別待遇,工資且須兼顧同工同酬的原則
(ART.229)。
支付工資可依工作時間,如月、半月、每週、每天或依小時計算,亦
可依工作量、按件計酬,雇主亦可以佣金方式支付(ART.230)。支付工
資必須以法定貨幣為單位,不得以其他方式為之,在合理情形且對工人
有利之情形下,工資得部分以實物代金方式發放,但總額不得超過勞工
薪資的30%(ART.231)。
工資應以定期方式一次支付,其期限及方式由雙方議定,但不得超過
下列原則(ART.232):
1、固定薪資之工人可每週、每半月或每月發放,非每天工作者可於每
日、或每週或每月工作完畢時發放;勞工之每日薪資不得低於法定最
低月薪除以26天。
2、按工作天計酬者,每週或半個月支薪一次。
3、按件計酬或依百分比計酬者,可每半個月支薪一次。
在工人工作之時,雇主應預先告知其薪資待遇,工作調整時亦同。
加班之薪資至少不得低於其原有薪資之一倍半,夜班(每晚10時至凌
晨6時)工資應較日間工資增加30%。夜班加班或假日加班應付原薪之兩
倍(ART.234)。
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