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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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中國大陸總體經貿環境
中國大陸地區
D 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
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
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
業 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
財產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
質的所得。
(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稿
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
額減除費用6萬人民幣(幣值下同)以及專項扣除、專
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
所得額。
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
應納稅所得額
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
的計算
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照護3歲
以下嬰幼兒子女、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
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
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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