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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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中國大陸總體經貿環境






                                                               中國大陸地區

                                         D  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

                                            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

                                            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


                                            業   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

                                            財產取得的所得。

                                      (9)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

                                            質的所得。


                                      (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所得、稿

                                            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

                                            額減除費用6萬人民幣(幣值下同)以及專項扣除、專

                                            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

                                            所得額。


                                                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
                   應納稅所得額
                                           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
                   的計算
                                           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照護3歲

                                           以下嬰幼兒子女、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


                                           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

                                           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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