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中國大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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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  中國大陸總體經貿環境






                                                               中國大陸地區

                                            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5)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

                                            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

                                            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


                                      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

                                      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

                                      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1)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

                                            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

                                            年度預扣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不一致的,由居民個

                                            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綜合所

                                            得年度匯算清繳,稅款多退少補。自2021年1月1日起,


                                            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人民幣的月份,暫不預扣

                   有無採行預繳                   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

                   制                        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

                                           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


                                           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

                                           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

                                           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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