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澳大利亞
P. 71

投資法規及程序






                           4、機場(Airport)投資案:

                                     計劃取得澳洲機場股權之投資案須依按規定提出申請,並接受個


                                案審查。「1996年機場法(Airport Act 1996)」規定外人持股上限為

                                49%、航空公司持股上限5%,以及雪梨、墨爾本、布里斯本及伯斯

                                機場間之交叉持股(cross ownership)限制。

                           5、航運業(Shipping)投資案:

                                     依據「1981年船隻登記法(Ship Registration Act 1981)」,在澳登

                                記之船隻須主要為澳人所擁有,除非該船隻經指明為澳業者所租用。


                           6、媒體業(Media)投資案:

                                     所有投資於媒體業之非資產組合(non-portfolio)投資計畫,不

                                論其金額多寡,皆須先經審核通過後始得進行。另持股比例超過5%

                                之資產組合(portfolio)投資計畫亦須接受審查,其相關規定如下:


                              (1) 廣播業(Broadcasting):

                                        外人投資現有廣播公司或成立新廣播事業,須接受個案審

                                    查,並符合「1992年廣播服務法(Broadcasting Services Act

                                    1992)」之下列相關規定:外人投資商業電視廣播事業之個別公

                                    司持股比例上限為15%,集體投資持股上限則為20%。另外國人


                                    士不得控有商業電視廣播執照,且相關事業董事會之外國董事人

                                    數之比例不得超過20%。個別公司持有收費電視(Subscription

                                    TV)廣播服務執照之持股比例上限為20%,集體投資之持股上限

                                    則為35%。另「廣播服務法」並未對商業無線電台及其他廣播服

                                    務設定持股或控制規定。


                              (2) 報紙:

                                        澳洲限制外人對全國性、都會性、市郊及區域性等大發行量

                                    新聞報紙事業之投資。任何擬持有現有報紙事業5%以上股權或於




                                                                                                  61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