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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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二)智慧財產保護

                                澳洲對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多數已開發國家類似,保護專利權、商


                           標、著作權及工業設計等。澳洲目前小型專利(Petty)之保護期限為1年

                           (最高可延長至6年),標準專利之專利保護期間則最長可達20年(藥品

                           之專利期間可至25年)。澳洲對商業機密係依據其一般法及業者簽訂之契

                           約提供保護。工業設計則依2003年設計法(The Designs Act 2003)規定,

                           自申請日起給予5年保護,期滿得申請展期,惟以1次為限,故最長保護

                           期為10年。但原依1906年設計法(The Designs Act 1906)仍得享有最長16


                           年之保護。商標之保護期間為10年,惟可在繳交適當費用後要求延長保

                           護,沒有時間限制。著作物之保護為作者終生加70年。

                                澳洲原對大部分之著作物禁止平行輸入,惟於1998年修法撤銷錄音製

                           品之平行進口禁令,並提高著作權侵權行為之罰則。個人著作權侵權行


                           為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澳幣6萬500元以下之罰金;公司侵權行

                           為得課以澳幣30萬2,500元之罰金。

                    (三)公共責任險(Public Liability)

                                為保障消費者或訪客在公開營業場所或辦公地點之安全,澳洲政府規

                           定所有公司行號皆需投保公共責任險,保費視投保金額而定,1,000萬澳


                           幣保險額度每年約需1,000澳元保費,澳各大主要保險公司皆承辦該項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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