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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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簡介







                                -  財政年度末時,公司及其轄下機構之總資產達500萬澳元者;

                                -  財政年度末時,公司及其轄下機構之員工數達50人者。


                                     未符合上述條件之兩項者,即屬小型企業。依據澳公司法,小型

                                私營公司無須製作大型私營公司所須提出之較為繁雜之財務報告。惟

                                倘小型私營公司係由外國公司所控有,則仍有義務製作與大型公司相

                                同之財務報告。所須製作之財務報告包括:

                                -  提出年度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  任命審計員審計公司之財務報表;


                                -  於財政年度結束後之4個月內,向澳證券委員會提交財務報表,並

                                    向各股東提供報表副本。

                                -  提出報稅單,說明董事身分、主要業務活動、所發資本之詳情、

                                    債務清償能力及其它事項。


                           2、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ies):

                                     需自大眾籌募資金,依法成立之上市公司。澳公司法規定,上市

                                公司至少須有3位董事(Directors),其中兩位須為居住於澳洲之自然

                                人。另每年除須就公司之董事、持股人、資金及其他特殊事項向澳證

                                券委員會提出年報外,亦須提出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公司之


                                稽核報告,以作為該委員會稽核之參考。

                           3、無責任公司(No Liability Companies):

                                     澳公司法提供1項以採礦為目的之特殊型態之公司-無責任公

                                司。此類公司僅能從事採礦業務活動,公司名稱之後加註”NL”以

                                表示其性質。該類公司具有下列兩項特徵:


                                -  持股人並無契約約束之繳款責任,惟經催繳後未付款之持股人將

                                    喪失其股權,該股份將以公開拍賣方式出售;

                                -  得以票面價值之折扣價出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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