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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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投資環境簡介







                    (四)公司之成立

                                辦理成立公司之申請登記時,須備齊公司備忘錄(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及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向「澳證券暨投資委員

                           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提出申請,另私營

                           公司之申請雖無須向該委員會提出上述文件,惟仍須備妥該等文件以備

                           該委員會檢查。

                                公司章程須詳述公司名稱、股份票面價值及股票發行量、責任範圍、


                           購股人之姓名地址及公司成立宗旨報告書等。公司條例則須詳述公司之

                           管理規範,如股東權利及義務、股份轉移方式、董事之任務與權限、資

                           本之變動、股東會與董事會之程序、帳目及查帳資料。

                                澳公司法中亦提供公司章程之標準格式,倘申請成立之公司不擬定章

                           程,則自動適用該法之標準格式。



                  三、投資相關機關


                    (一)外國投資審議委員會(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


                            澳外人投資政策係由財政部長管轄,財政部下設有「外國投資審議委員

                           會」,審核外人投資並提供相關諮詢。依據1975年訂定之「外國人購買及

                           接管法」,具外國政府及其所屬機構身分,抑或投資於金融、保險等受限

                           制產業時,應向「外國投資審議委員會」提出投資計畫。新事業之投資,


                           如金融、保險、媒體、航空航海、鈾類工業及都市不動產等均亦須經
                           FIRB審核。


                           「外國投資審議委員會(FIRB)」主要業務職掌與功能如下:

                           -  審查外人來澳投資之投資申請案,並向澳政府提出核准與否之建議;

                           -  就一般外人投資政策與投資事宜向澳洲政府之提供諮詢;


                           -  投資申請案若不符澳洲投資法令規定,FIRB可提供必要之修改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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