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澳大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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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4、外國公司(Foreign Companies):

                                     依據澳公司法規定,擬在澳洲營商之外國企業須向澳洲證券委員


                                會辦理註冊登記,註冊時並須任命一名在澳代理人。該代理人可為在

                                澳居住之個人或設籍於澳州之公司,並經授權代表外國公司接受傳

                                票、通知書及負責外國公司之一切義務。

                                     註冊後之外國公司每年須向澳證券委員會提出其資產負債表及損

                                益表,並須在公司所有之公開文件上標註其註冊號碼。另在滿足下列

                                條件下,外國公司亦可移址至澳洲:


                                -  外國公司不得在國外進行管理;

                                -  公司之移址須符合該公司原註冊地之法令規定並獲核准;

                                -  原駐地法令倘未對公司移址加以規定,其移址須獲三分之二股東

                                    之同意。


                                     外國公司在符合下列條件下,可歸化成為澳籍公司(Naturalising

                                company):

                                -  澳人持股比例須在25%以上;

                                -  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澳國民在董事會之比例須占多數;

                                -  公開承諾將提高澳人之持股比例至51%以上,並依照該公司、主


                                    要持股人及澳政府所達成之協議,定期與外國投資審議委員會

                                    (FIRB)就提高該公司澳人持股比例至51%事進行諮商。

                                     在達到澳人持股比例為51%之目標,並與澳政府及該公司主要持

                                股人取得協議後,該公司將可獲准歸化為澳洲籍。另外國公司歸化為

                                澳洲籍須依「Foreign Acquisitions & Takeovers Act」規定,不得有違


                                澳國家利益。歸化為澳洲籍之公司可享有某些利益,如該類公司於進

                                行新自然資源開發計畫時,即無須向澳政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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