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3 - 巴拉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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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第  十六  條    簽署合資契約之外國自然人或法人,均應依照本國法令之規定設籍

                              於巴國,並遵行本國法律之其他規定。


                  第  十七  條    合資契約並不構成法人地位之條件。合資之權利與義務係依合資契
                              約本身商定之內容而定。




                  第六章  主管當局

                  第  十八  條    本法第五章規定之施行細則,將由行政當局頒布之。

                  第  十九  條    請逕告知行政當局。

                  1991年12月6日頒布。



                  三、巴拉圭1064/97號法(加工出口法)



                  第一章  加工

                  第  一  條    本法旨在鼓勵設立加工企業,並依本法規範其營運。所稱加工企業

                              為其全部或部分業務從事於工業加工或以再出口為目的,提供勞力及利

                              用其他國家資源而進行改裝、修飾、修理及組裝暫時進口之商品。其業


                              務內容規範於與住所設於外國之廠商所簽署之合約。

                  第  二  條    為實施本法,茲定義有關名詞如下:

                                   一、加工企業:為從事加工出口計畫而特別設立之企業或原以國

                                       內市場為主而其現有設備產能閒置,並獲准進行加工計畫之現

                                       有企業。


                                   二、加工計畫:包含說明工業加工之過程、所提供之服務、有關

                                       進口、生產、出口、員工僱用等之計畫時間表、附加價值的比

                                       例、損耗及廢料的比例、計畫所需時間及其他相關條例規定應

                                       涵括之資料。

                                   三、加工出口合約:為加工企業與住所設於外國之企業所達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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