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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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有限公司是德國最常見的公司型態,該類公司擁有極大的靈

                                    活性與較少的限制,成立公司程序也相對簡單。有限責任公司必


                                    須有股東會及1名或多名總經理,公司負責人不須擁有德國籍,

                                    亦不必為公司之股東。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額為2萬

                                    5,000歐元,有限公司在商業登記簿註冊後,便成為法人實體,具

                                    備完全的法律能力。

                                      自2008年11月1日,有限責任公司新法生效,該法使有限責任


                                    公司(GmbH)的成立及運營更為簡便,並可視需要成立有限責

                                    任企業家公司(俗稱「迷你有限公司」)。

                              (2) 迷你有限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haftungsbeschränk),簡

                                    稱UG或Mini-GmbH)

                                        由於德國公司法的修改,有限公司出現新型態,即有限責任


                                    企業家公司( Unternehmergesellschaft, ( haftungsbeschränk ),

                                    UG),或俗稱「迷你有限公司」,該類型公司股本僅需要1歐元,

                                    然迷你有限公司必須保留1/4年度盈餘,積累到一般有限公司之股

                                    本(2萬5,000歐元),並轉為一般有限公司。

                              (3) 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簡稱AG)


                                        股份公司具備股份轉讓便利及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惟股份

                                    公司成立的手續比較複雜,成本相對偏高。依據規定,成立股份

                                    公司最低股本為5萬歐元,成立股份公司必須經公證。此外,股

                                    份公司必須在當地工商局登記,創始股東任命第1屆監事會

                                    (Aufsichtsrat),然後再由監事會任命第1屆董事會(Vorstand) ,


                                    第1屆監事會任命必須得到公證,創始股東尚必須準備1份股份公

                                    司的成立報告,說明公司成立的相關細節,報告必須經監事會和

                                    管理層審核,董事會負責實際業務營運,監事會和股東均不能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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