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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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有限公司是德國最常見的公司型態,該類公司擁有極大的靈
活性與較少的限制,成立公司程序也相對簡單。有限責任公司必
須有股東會及1名或多名總經理,公司負責人不須擁有德國籍,
亦不必為公司之股東。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額為2萬
5,000歐元,有限公司在商業登記簿註冊後,便成為法人實體,具
備完全的法律能力。
自2008年11月1日,有限責任公司新法生效,該法使有限責任
公司(GmbH)的成立及運營更為簡便,並可視需要成立有限責
任企業家公司(俗稱「迷你有限公司」)。
(2) 迷你有限公司(Unternehmergesellschaft,(haftungsbeschränk),簡
稱UG或Mini-GmbH)
由於德國公司法的修改,有限公司出現新型態,即有限責任
企業家公司( Unternehmergesellschaft, ( haftungsbeschränk ),
UG),或俗稱「迷你有限公司」,該類型公司股本僅需要1歐元,
然迷你有限公司必須保留1/4年度盈餘,積累到一般有限公司之股
本(2萬5,000歐元),並轉為一般有限公司。
(3) 股份公司(Aktiengesellschaft,簡稱AG)
股份公司具備股份轉讓便利及可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惟股份
公司成立的手續比較複雜,成本相對偏高。依據規定,成立股份
公司最低股本為5萬歐元,成立股份公司必須經公證。此外,股
份公司必須在當地工商局登記,創始股東任命第1屆監事會
(Aufsichtsrat),然後再由監事會任命第1屆董事會(Vorstand) ,
第1屆監事會任命必須得到公證,創始股東尚必須準備1份股份公
司的成立報告,說明公司成立的相關細節,報告必須經監事會和
管理層審核,董事會負責實際業務營運,監事會和股東均不能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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