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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查程序,則該收購交易視同批准。在此期限結束之前,聯邦經濟及氣候

                           保護部可以要求投資者提供包含併購計畫、買主資料、國內併購對象資

                           料等交易文件供審查。


                                審查第2階段自收受所有必要文件後4個月內需進行准駁決定,必要時

                           得延長3個月,涉及國防事宜得再延長1個月。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在德國成立公司,其步驟分為:1、選擇公司型態;2、商業登記簿登記

                  (Handelsregister);3、營業登記(Gewerbeanmeldung)。德國公司型態大致可分

                  為3類:代表處、人合公司(例如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及資合公司(例如有

                  限公司、迷你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兩合公司及有限公司與兩合公司之組

                  合)等。


                       人合公司的主要特點不在於出資,而是合夥人做出個人承諾,合夥人投入個人

                  努力,對公司有個人承諾,成立1家人合公司需要至少2名合夥人,合夥人對人合公

                  司的債務通常負有無限的個人責任,成立人合公司無最低資本要求。資合公司則為

                  資本型態公司,股東僅承擔其出資額之責任。

                    (一)公司型態


                           1、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

                                     所謂的「代表處」一詞在德國商業法中並不存在,一般而言,

                                「代表處」係指企業為觀察市場及聯絡客戶而設立之辦公室,然在德

                                國視為一種商業行為,必須註冊成立1個分支機構。若代表處辦公室

                                由一位外部的自營職業商人(例如,公司授權的代理人)管理,此種


                                行為不視為外國公司在德國進行獨立商業行為,此種情況下,辦公室

                                不必在當地工商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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