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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第肆章  投資法規及程序








                  一、主要投資法令



                       德國公司法對本國人及外國人設立公司採取平等待遇,因此,外國企業可與德


                  國人同樣設立及經營公司。但是,德國外國人法規定,外國公民在德國工作與生活

                  需要取得居留許可,臺灣企業在德國設立公司時,必須考慮到居留許可的問題。

                       在投資獎勵措施上,德國政府為加速開發德東地區,積極鼓勵廠商前往投資,

                  藉以降低失業率,並繁榮當地,對於赴德東投資者提供現金補助、僱用失業勞工薪

                  資補助、優惠貸款利率等多項投資獎勵措施。


                       另歐盟於2019年3月21日公告「外人直接投資監控架構」規章,德國亦修訂

                  「對外貿易及支付法(Außenwirtschaftsgesetz,AWG)」與「對外貿易與支付條例

                  (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AWV)」。根據該法,德國政府擴大對外國投資的審

                  查範圍,以往只有在外國投資者對德國公司的收購行為可能對公共安全和秩序構成

                  「實際威脅」的情況下,才會展開投資審查,現在只要收購行為對德國或另一個歐

                  盟成員國的公共安全和秩序有「可能損害」,即可啟動審查程序。投資審查類型可


                  分為:

                    (一)跨部門投資審查(規定於AWV第55至59條):原則上非屬歐盟或非歐盟自

                           由貿易聯盟(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EFTA)的外來投資者,擬

                           取得德國企業股權達下列門檻時,有義務通報德國政府進行審查:


                           1、  須強制通報之投資案:

                              (1) 關鍵基礎設施:收購10%以上具表決權股份。

                              (2) 未來/高科技技術(醫療保健、半導體、人工智能、3D  列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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