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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二)成立公司程序(以有限責任公司GmbH為例)

                                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股東 必須先簽訂股東契約書


                           (Gesellschaftsvertrag)作為公司章程,契約書中確定公司名稱、所在

                           地、經營內容、原始資本額、各股東出資額或實務認繳額及對公司代理

                           人的規定等。為避免因公司名稱與已存在之公司名稱相同而無法登記,

                           在公司成立前,應對公司名稱進行預查。預查工作可在註冊城市的工商

                           會(IHK)進行。


                                目前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資本額為2萬5,000歐元,經營內容若涉及

                           銀行業、保險業、製藥業等,則需申請相關許可。在股東契約中,股東

                           可書明公司代理人,若公司設有多名總經理,公司由其中2名總經理共同

                           代理等,公司首任總經理任命可以直接寫入股東契約書中。

                                股東契約書訂立需送請德國公證人公證(Notarielle Beurkundung),


                           即是股東需要出席公證。法律雖然允許股東委派代理人出席認證,但代

                           理人必須持有授權書,並且授權書必 須經過德國相關機構認證

                           (Beglaubigung)。

                                在股東契約書公證簽字後,公司總經理可以代表公司開設銀行帳戶,

                           以便股東繳納其認繳股本,此後公司需要向公司所在地的商業登記


                           (Handelsregister)管理機關提出註冊申請,申請書需要附上已公證的股

                           東契約書、股東名單、授權書、股東已認繳股本證明等。

                                公司登記後,有義務在營業登記管理局(Gewerbeamt)提出登記申

                           請,由營業登記管理局核發營業證(Gewerbeschein),營業登記管理局在

                           收到申請後,將自動通知有關部門,如稅務局(Finanzamt)、工商會


                           (IHK)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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