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1 - 義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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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加交易規定或條件,甚或行使否決權。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商業組織形式
有意在義大利開展商務活動的外國投資人共有兩種選擇:
■ 設立代表處或分公司。
■ 設立公司。
依投資人之需要,可先設立代表處,為瞭解當地市場及商機做準備,
爾後再成立公司。若投資人傾向設立較穩定的組織型式則可直接成立公
司。
義大利設立公司之型態分為以下幾類:
1、股份有限公司(Società per Azioni,S.p.A.)
股份有限公司係獨立法人,擁有自己的資產與資源,債權人求償
額度僅限於公司資本;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參與;最低資本額
為12萬歐元。
2、有限責任公司(Società a responsabilità limitata,S.r.l.)
有限責任公司之參股以股權表示,股權份額各異;有限責任公司
僅以自身資產為限,負有限責任;最低資本額為1萬歐元。
3、無限合夥(Società in nomecollettivo,S.n.c.)
無限合夥公司的所有合夥人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在公司
可實施補救的資源用盡之前,無限合夥公司之債權人不能向其合夥人
索賠。
無限合夥雖不是法人(沒有組織公司),但在某種程度上被認定
為不同於其合夥成員之自主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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