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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加交易規定或條件,甚或行使否決權。



                  二、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一)商業組織形式


                           有意在義大利開展商務活動的外國投資人共有兩種選擇:

                           ■    設立代表處或分公司。

                           ■    設立公司。


                                依投資人之需要,可先設立代表處,為瞭解當地市場及商機做準備,

                           爾後再成立公司。若投資人傾向設立較穩定的組織型式則可直接成立公

                           司。

                                義大利設立公司之型態分為以下幾類:

                           1、股份有限公司(Società per Azioni,S.p.A.)


                                     股份有限公司係獨立法人,擁有自己的資產與資源,債權人求償

                                額度僅限於公司資本;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參與;最低資本額

                                為12萬歐元。

                           2、有限責任公司(Società a responsabilità limitata,S.r.l.)

                                     有限責任公司之參股以股權表示,股權份額各異;有限責任公司


                                僅以自身資產為限,負有限責任;最低資本額為1萬歐元。

                           3、無限合夥(Società in nomecollettivo,S.n.c.)

                                     無限合夥公司的所有合夥人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在公司

                                可實施補救的資源用盡之前,無限合夥公司之債權人不能向其合夥人

                                索賠。


                                     無限合夥雖不是法人(沒有組織公司),但在某種程度上被認定

                                為不同於其合夥成員之自主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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