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義大利
P. 116
義大利投資環境簡介
C. 雙重制度:由股東大會指定監督會,監督會再指定管理會,由管
理會負責公司的管理。與公司或其子公司有關聯的、與之簽訂有
僱佣合約或存在諮詢關係而不能保持獨立之個人,不能被指定為
監督會成員。
這種管理模式適用於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模式的選擇取
決於公司之經營需求。
普通制度允許公司組織結構保持其獨立性;單一制度使董事
會與監管委員會較容易建立靈活有效之交流方式;雙重制度由於
將許多股東大會的權利轉移給監督會,較適合上市公司。
董事有權在法律與公司組織章程的範圍之內組織公司日常、
與特別的商務活動,以實現公司之目標。管理會可代表公司對
外。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董事會議需由多數董事出席,同
時,決議的通過亦需大多數與會成員通過表決。
董事任職3個財務年度,可以在以下情況終止任職:期滿、
辭職、免職、死亡、個人不適格(如無被選資格)。
在以下情況之下董事應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A. 超出法律與公司章程規定之職責行使權利。
B. 沒有對下屬進行必要之監督與干預。
C. 沒有使公司避免損失。
D. 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的職責。
(5)控制與監督
A. 監事(SA)
監事的職責包括:檢查會計系統之準確性、審核會計紀錄、
監督經營活動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的組織章程制定、合理監控公
司之管理、確保管理規則與組織結構之有效性。
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