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 - 義大利
P. 116

義大利投資環境簡介






                                C.  雙重制度:由股東大會指定監督會,監督會再指定管理會,由管

                                    理會負責公司的管理。與公司或其子公司有關聯的、與之簽訂有


                                    僱佣合約或存在諮詢關係而不能保持獨立之個人,不能被指定為
                                    監督會成員。


                                        這種管理模式適用於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模式的選擇取

                                    決於公司之經營需求。

                                        普通制度允許公司組織結構保持其獨立性;單一制度使董事


                                    會與監管委員會較容易建立靈活有效之交流方式;雙重制度由於

                                    將許多股東大會的權利轉移給監督會,較適合上市公司。

                                        董事有權在法律與公司組織章程的範圍之內組織公司日常、

                                    與特別的商務活動,以實現公司之目標。管理會可代表公司對

                                    外。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董事會議需由多數董事出席,同


                                    時,決議的通過亦需大多數與會成員通過表決。

                                      董事任職3個財務年度,可以在以下情況終止任職:期滿、

                                    辭職、免職、死亡、個人不適格(如無被選資格)。

                                        在以下情況之下董事應對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A.  超出法律與公司章程規定之職責行使權利。


                                B.  沒有對下屬進行必要之監督與干預。

                                C.  沒有使公司避免損失。

                                D.  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的職責。

                              (5)控制與監督

                                A.  監事(SA)


                                        監事的職責包括:檢查會計系統之準確性、審核會計紀錄、

                                    監督經營活動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的組織章程制定、合理監控公

                                    司之管理、確保管理規則與組織結構之有效性。




                   106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