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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C.  檢查是否有特殊之法律要求(例如:部分類型的公司業務需經義

                                    大利政府批准)。

                                D.  由公證機構審查公司之設立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程序要求。


                                E.  在有關公司文件簽署後20天內,由公證機構將上述文件整理妥

                                    當,提交公司註冊機構(多半為當地商會)審查。

                              (2)出資

                                        出資方式可以現金、實物與/或以信用轉讓方式;對於實物出


                                    資或通過信用轉讓方式認購的股份必需全額付清;出資應由相關

                                    地方法院指定的專家進行評估,該專家應宣誓保證評估價值之真

                                    實性。

                              (3)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只對約股東有約束力,包括:


                                A.  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行使表決之股權委託。

                                B.  轉讓公司或其子公司股份的限制條款。

                                C.  對公司或子公司實施控制影響之協議。

                                    股東協議最長期限可達5年,期限可延長。若無期限限制,股東

                                    可提前6個月提出退股通知。


                              (4)管理

                                        「義大利公司法」的改革提出3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模式供

                                    選擇,其主要特點如下:

                                A.  普通制度:公司管理委託董事會進行;對董事會之監督權由監事

                                    會行使。


                                B.  單一制度:公司管理委託董事會進行,董事會指定其內部成員組

                                    成監管委員會監督公司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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