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義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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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C. 檢查是否有特殊之法律要求(例如:部分類型的公司業務需經義
大利政府批准)。
D. 由公證機構審查公司之設立是否符合法律的基本程序要求。
E. 在有關公司文件簽署後20天內,由公證機構將上述文件整理妥
當,提交公司註冊機構(多半為當地商會)審查。
(2)出資
出資方式可以現金、實物與/或以信用轉讓方式;對於實物出
資或通過信用轉讓方式認購的股份必需全額付清;出資應由相關
地方法院指定的專家進行評估,該專家應宣誓保證評估價值之真
實性。
(3)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只對約股東有約束力,包括:
A. 在公司或其子公司行使表決之股權委託。
B. 轉讓公司或其子公司股份的限制條款。
C. 對公司或子公司實施控制影響之協議。
股東協議最長期限可達5年,期限可延長。若無期限限制,股東
可提前6個月提出退股通知。
(4)管理
「義大利公司法」的改革提出3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模式供
選擇,其主要特點如下:
A. 普通制度:公司管理委託董事會進行;對董事會之監督權由監事
會行使。
B. 單一制度:公司管理委託董事會進行,董事會指定其內部成員組
成監管委員會監督公司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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