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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法規及程序






                                Education, University and Research,MIUR)下屬相關部門組織執行,

                                同時該申請中有關經費的複雜性也要求有這樣的階段。(2)談判類


                                型主要採由上而下支持,由教育大學暨研究部直接確定的或與其他國

                                家部門協議的國家計畫的申請。支援方式與評估類型基本一致,唯一

                                不同的是此類支持是通過部一級直接發布(如:招標)。(3)自動

                                類型指直接支援中小企業在聘用研究人員、向公共研究單位(包括部

                                認定的實驗室)委託研究計畫、提供博士獎學金的活動。該類型還支


                                援大學和研究單位人員臨時到中小企業工作。這是在97年196號法和

                                449號法中已規定的支援內容,本次將其重組在593號部令中。根據其

                                特點,可免去預先評估,而直接給予支援,並直接進入實施階段。

                           6、2003年進一步支援企業研發活動的第326號法:對企業的研究開發活

                                動費用給予10%的財政補助,並對前3年平均研究開發費用的30%給


                                予補助;對於中小企業在工業區內組建的聯合體(至少10家以上成

                                員)或其他協作組織,並從事資訊技術創新,也可給予上述補助,但

                                總補助額限制在前3年平均收入(不包括企業階段及國外分支機構的

                                收入)的20%以內。

                    (三)輔助中小企業相關法規


                                中小企業是義大利經濟的支柱,占企業總數99%左右,對國民經濟發

                           揮重要作用。義大利政府特為其中小企業量身定制多種優惠政策,涉及

                           創建、設備採購、技術創新及改造、環保和融資等各個方面,有關法規

                           如下:

                           1、Sabatini法(Law Sabatini,Law n.1329/65)—歐洲投資銀行為企業採


                                購設備提供低息貸款;給予中小企業在購買或增購生產機具或設備

                                1~5年的低利貸款優惠,由政府貼補金融機構利息之差額,並能申請

                                使用中央保證資金做為開創時期的營運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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