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9 - 義大利
P. 159
投資法規及程序
Education, University and Research,MIUR)下屬相關部門組織執行,
同時該申請中有關經費的複雜性也要求有這樣的階段。(2)談判類
型主要採由上而下支持,由教育大學暨研究部直接確定的或與其他國
家部門協議的國家計畫的申請。支援方式與評估類型基本一致,唯一
不同的是此類支持是通過部一級直接發布(如:招標)。(3)自動
類型指直接支援中小企業在聘用研究人員、向公共研究單位(包括部
認定的實驗室)委託研究計畫、提供博士獎學金的活動。該類型還支
援大學和研究單位人員臨時到中小企業工作。這是在97年196號法和
449號法中已規定的支援內容,本次將其重組在593號部令中。根據其
特點,可免去預先評估,而直接給予支援,並直接進入實施階段。
6、2003年進一步支援企業研發活動的第326號法:對企業的研究開發活
動費用給予10%的財政補助,並對前3年平均研究開發費用的30%給
予補助;對於中小企業在工業區內組建的聯合體(至少10家以上成
員)或其他協作組織,並從事資訊技術創新,也可給予上述補助,但
總補助額限制在前3年平均收入(不包括企業階段及國外分支機構的
收入)的20%以內。
(三)輔助中小企業相關法規
中小企業是義大利經濟的支柱,占企業總數99%左右,對國民經濟發
揮重要作用。義大利政府特為其中小企業量身定制多種優惠政策,涉及
創建、設備採購、技術創新及改造、環保和融資等各個方面,有關法規
如下:
1、Sabatini法(Law Sabatini,Law n.1329/65)—歐洲投資銀行為企業採
購設備提供低息貸款;給予中小企業在購買或增購生產機具或設備
1~5年的低利貸款優惠,由政府貼補金融機構利息之差額,並能申請
使用中央保證資金做為開創時期的營運資金。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