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義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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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投資環境簡介






                                (相當於2.5至6個月間的薪資)。

                                     另在其他情況下,受僱人有資格恢復原工作身分,並得到至少相

                                當於5個月薪資的損害賠償。


                                     倘僱用人拒絕召回被不公平解僱受僱人,將被責令向該雇員支付

                                15個月之薪資外加損害賠償。

                                     不論任何原因與職別等(如管理者、白領工作者、藍領工作

                                者),受僱人被解僱有資格獲得以下強制性賠償金:

                                A.  解僱費(Trattamento di fine rapporto)


                                    金額為受僱人每年的總工資除以13.5。解僱費需要納稅,但不需

                                    負擔社會保險支出。

                                B.  其他金額

                                    在可適用的情況下,受僱人有權對沒有使用的假日與准許休息的


                                    日期獲得補償,有權獲得第13個月和/或第14個月的薪資。

                                C.  通知期

                                    以「充分理由」之外的原因解僱受僱人,需要給受僱人一通知

                                    期。在通知期內僱用人可免除受僱人的工作,同時支付他/她一筆

                                    賠償金,數額相當於其在通知期內應得的薪資。


                                    獲取這種賠償金時受僱人有義務繳納社會保險支出。

                              (3)集體裁員

                                        一僱用超過15人的僱用人,若在120天內裁員超過5人以上,

                                    則公司需按照「集體解僱程序」與工會進行協商。

                                        被某些公司(例如僱用15人以上的工業生產企業)裁員的受


                                    僱人,若已在該公司工作超過12個月,則可獲得義大利社會保險

                                    局(Istituto Nazionale della Previdenza Sociale,INPS)發放有限期

                                    的失業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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