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義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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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投資環境簡介
(相當於2.5至6個月間的薪資)。
另在其他情況下,受僱人有資格恢復原工作身分,並得到至少相
當於5個月薪資的損害賠償。
倘僱用人拒絕召回被不公平解僱受僱人,將被責令向該雇員支付
15個月之薪資外加損害賠償。
不論任何原因與職別等(如管理者、白領工作者、藍領工作
者),受僱人被解僱有資格獲得以下強制性賠償金:
A. 解僱費(Trattamento di fine rapporto)
金額為受僱人每年的總工資除以13.5。解僱費需要納稅,但不需
負擔社會保險支出。
B. 其他金額
在可適用的情況下,受僱人有權對沒有使用的假日與准許休息的
日期獲得補償,有權獲得第13個月和/或第14個月的薪資。
C. 通知期
以「充分理由」之外的原因解僱受僱人,需要給受僱人一通知
期。在通知期內僱用人可免除受僱人的工作,同時支付他/她一筆
賠償金,數額相當於其在通知期內應得的薪資。
獲取這種賠償金時受僱人有義務繳納社會保險支出。
(3)集體裁員
一僱用超過15人的僱用人,若在120天內裁員超過5人以上,
則公司需按照「集體解僱程序」與工會進行協商。
被某些公司(例如僱用15人以上的工業生產企業)裁員的受
僱人,若已在該公司工作超過12個月,則可獲得義大利社會保險
局(Istituto Nazionale della Previdenza Sociale,INPS)發放有限期
的失業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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