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9 - 義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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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至少25天向相關工會發出聯合通知。通知應詳細說明轉讓的原因,對
受僱人可能產生的後果,以及對他們產生影響的後續行動計畫。
工會亦需要一份有關轉讓對受僱人連同讓與人和受讓人的影響之
評估。不符合要求的轉讓構成「不公平行為」,並可能引發勞方代表
在勞動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法院可以強迫讓與人及/或受讓人遵守專
家組提出的必要條件。
(三)僱佣規定
一般僱佣規定如下:
1、僱用方式
未明定須以書面為之,惟絕大部分均採用書面形式。
2、競爭與保密性
受僱人不能從事與僱用人直接競爭的商業活動,不能洩露關於僱
用人商業活動、生產方式等機密與祕密訊息,不能使用這些訊息對僱
用人造成損害。
3、發明
根據2005年2月10日頒布的智慧財產權法,受僱人在僱佣期間創
造的發明,只要與僱傭契約規定的工作有關,並且受僱人獲得特定報
酬,該發明則為僱用人所有。
若在僱佣契約中沒有此特定報酬之規定,而該發明又是在履行僱
佣關係期間創造的,若該發明申請專利,則該專利權人應屬僱用人,
同時僱用人必須支付發明者合理補償金。若不屬於上述情況並且該發
明與僱用人的經營領域無關聯,發明專利權人則屬該受僱人,但僱用
人被賦予優先選擇權,僱用人可獨占使用或非獨占使用該發明,亦可
購買該發明。若僱用人和受僱人不能就合理補償金或報酬之數量達成
協議,則由仲裁小組對其進行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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