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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  工






                                至少25天向相關工會發出聯合通知。通知應詳細說明轉讓的原因,對

                                受僱人可能產生的後果,以及對他們產生影響的後續行動計畫。


                                     工會亦需要一份有關轉讓對受僱人連同讓與人和受讓人的影響之

                                評估。不符合要求的轉讓構成「不公平行為」,並可能引發勞方代表

                                在勞動法院提出法律訴訟。法院可以強迫讓與人及/或受讓人遵守專

                                家組提出的必要條件。

                    (三)僱佣規定

                           一般僱佣規定如下:


                           1、僱用方式

                                     未明定須以書面為之,惟絕大部分均採用書面形式。

                           2、競爭與保密性

                                     受僱人不能從事與僱用人直接競爭的商業活動,不能洩露關於僱


                                用人商業活動、生產方式等機密與祕密訊息,不能使用這些訊息對僱

                                用人造成損害。

                           3、發明

                                     根據2005年2月10日頒布的智慧財產權法,受僱人在僱佣期間創

                                造的發明,只要與僱傭契約規定的工作有關,並且受僱人獲得特定報


                                酬,該發明則為僱用人所有。

                                     若在僱佣契約中沒有此特定報酬之規定,而該發明又是在履行僱

                                佣關係期間創造的,若該發明申請專利,則該專利權人應屬僱用人,

                                同時僱用人必須支付發明者合理補償金。若不屬於上述情況並且該發

                                明與僱用人的經營領域無關聯,發明專利權人則屬該受僱人,但僱用


                                人被賦予優先選擇權,僱用人可獨占使用或非獨占使用該發明,亦可

                                購買該發明。若僱用人和受僱人不能就合理補償金或報酬之數量達成

                                協議,則由仲裁小組對其進行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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